“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由于海关对不同监管方式下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统计作业的要求不完全一样,因此为满足海关管理的要求,通过管理系统的监管方式代码采用4位数字结构。
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买卖平台实现交易。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公司应当按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
√清单核放: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将“三单信息”(商品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推送到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海关对“清单”进行审核并办理货物放行手续,通关效率更快,通关成本更低。
√汇总申报: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定期汇总清单形成报关单做申报。解决企业出口退税难题。
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子商务B2B直接出口”。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
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至境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还应在业务开展地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且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登记表》《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信息登记表》(一仓一表)
海外仓所有权文件(自有海外仓)、海外仓租赁协议(租赁海外仓)、其他可证明海外仓使用的有关的资料(如海外仓入库信息截图、海外仓货物境外线上销售相关信息)等。
说明:因政策一直在变化,以上会计实操相关联的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